为规范校内机动车行车、停车秩序,维护学校的交通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本校车辆除外)
二、外来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需经校门卫同意、登记后方可驶入。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并在指定位置停放。
三、校园内机动车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四、校园内禁止鸣喇叭。
五、出租车(载病人、行李、货物除外)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六、机动车辆携带物品外出,必须出示出门单,保卫人员有权履行检查职责。
七、机动车在校内停放过夜须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机动车辆可在指定地点停放过夜。外单位及个人机动车辆原则上不许在校园内停放过夜,如有特殊情况需停放过夜,必须到保卫部门办理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停放过夜.
八、巡逻人员负责巡视、检查在校内行驶、停放的车辆,车主应无条件接受检查。
九、保卫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管理,实行机动车辆进出登记制度,礼貌待人、以理服人。
十、禁止无牌、无证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停放。
十一、本办法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