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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2014年03月13日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保卫处    (点击数:)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门卫管理

第一条 门卫值勤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文明执勤。

第二条 出入校门人员,要自觉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查询、验证。

第三条 外来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校园;经允许入校者,须在门卫值班室履行登记、换证手续。

第四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外出人员、车辆,须持有关部门开具的《持物出门证》或相关证明,门卫值勤人员查验后方可出校。

第五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须在规定的下车线以外下车推行。

第六条 校门规定区域内严禁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禁止随意设置、张贴各类广告。

校园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

第七条 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不准在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区进行影响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类活动,不得聚众起哄喧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音作业。

第九条 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损毁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

第十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盖房或修建、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

第十二条 招待所不得容留无身份证的人员住宿。

第十三条 严禁随意扒拆、变动和翻越围墙。

教学楼、办公楼管理

第十四条 各楼值班员必须着装整齐,认真履行值班员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按时开门、锁门;节假日及夜间要加强楼内巡查。

第十五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在楼内住宿。需安排加班、值班人员的单位,应提前通知值班员。

第十六条 非经楼内单位约定,各类经销、收旧、送货、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楼内。

第十七条 携带、搬运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外出,需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八条 不具备专门保管设备的房间,不得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第十九条 不得在楼内打闹和大声喧哗。

学生宿舍管理

第二十条 住校学生必须在宿舍楼关门前返回,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热器具;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烟;禁止乱丢火种及在楼内焚烧物品;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管制刀具。

第二十二条 不准擅自留客住宿;严禁留宿异性和外籍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不准在宿舍内喧闹、起哄、高放各种音响。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窗外投物、泼水。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理、存放现金、档案、机密文件、危险物品、大量图书资料、高值仪器设备、水电控制中枢设施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投毒、防破坏、防灾害性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专人管理,专人值班,门窗牢固,报警装置完好。

第二十六条 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强腐蚀、放射源、菌种病毒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上述物品严格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做到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确保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泄露、流失、被盗。

暂住人口及外来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暂住的经商、务工人员,凡年龄在十六岁以上,无聊城市常住户口者,须在来校三日内到属地派出所或学校保卫处申报暂住登记和办理《暂住证》、《临时出入证》。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和校内施工队须指定专人负责暂住人员的日常管理,按有关规定为暂住人员办理各种手续,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暂住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类暂住和外来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因违法、违纪解聘、辞退、开除的人员,校内其他单位不得重新录用,必须立即迁出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无关人员滞住校内。

第三十条 在校内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和培训班,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办学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住校学生的管理,及时反映和解决学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治安问题,及时为学生办理《校内暂住证》和《临时出入证》,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成人住校学生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

经商业户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在校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业户,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第三十三条 校内经商业户必须遵章守法经营,禁止制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经营行为;不准叫卖;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各经商业户须定期与主管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三十四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邀请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进行各种形式的展销活动;禁止流动商贩在校内推销商品。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教学区内进行各种经销活动。

出租房屋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出租学校的公有房屋。出租房屋必须本着“谁出租谁管理 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出租人需了解承租人及其租房使用情况,监督承租人安全、守法使用租房。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随意改变租房用途,不得擅自将租房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不得将租房用于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必须保证租房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九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手续必须完备,并与保卫处签订治安责任书。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

第四十一条 发现火情应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和保卫处电话报警。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准赌塞或占用消防疏散通道。

交通及车辆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按学校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不允许鸣喇叭。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破路断行,占用路面,阻碍交通。

第四十五条 各类车辆不得在校内乱停乱放;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允许夜间不得在校内停放。

第四十六条 停放在校内的各类车辆必须及时落锁,车上不得留放贵重物品。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须经学校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活动举办七十二小时前将“大型活动申报表”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主办单位应根据大型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认真做好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保卫处负责对主办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九条 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有保卫处统一组织实施。

社团及宣传活动管理

第五十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社团和非社团组织并展开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社团、非社团组织及其发行的刊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或刊登超出其宗旨的活动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和许可的地点;严禁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大小字报、印刷品等;未经允许,禁止校外人员在校内张贴、散发各类宣传品、印刷品。

第五十三条 未经党委办公室或院团委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使用学校的广播、视听设施;严禁擅自设立广播台站。

第五十四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在校内擅自组织报告会、演讲会和沙龙活动。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种淫秽、反动信息。

第五十六条 校园网络工作人员和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 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涉外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非涉外单位邀请外籍人员来校,应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境外人员来校采访须经学校党委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外籍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外事部门应向外籍人员宣讲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他们遵纪守法,教育他们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不从事损害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侵犯他人权益、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六十条 做好外籍人员住址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外籍人员会客登记制度,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及各系应教育我院学生处理好与外籍人员的关系;外事部门应加强对有关人员进行涉外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教育,杜绝各类涉外事件的发生

科技成果保密

第六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做好科技成果及关键技术的密级划定工作和对拟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十三条 属于保密范围的科技成果和技术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管、归档和销毁等应有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工作程序;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在科技合作、科技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活动中的保密意识,防止失密、泄密、窃密事件的发生。

第六十四条 科技人员调离我校,不得私自带走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侵犯我校的技术权益。

建立健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提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并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与学校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确保本单位无犯罪人员,无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

第六十七条 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避免发生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及罢工、罢课、罢餐等事件,确保校园稳定。

第六十八条 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及聘雇人员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十九条 及时、主动调解涉及本单位人员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积极做好帮教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认真落实帮教措施。

第七十条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履行治安、安全检查、监督职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专职保卫队伍

第七十一条 保卫处是学校的职能部门,在院党委、院行政的领导和上级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负责全校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校园电话“8110、8062”,随时受理师生员工的治安求助和举报,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七十三条 校警队负责学校门卫管理和校园巡逻、巡查,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和治安事件。

第七十四条 保卫处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校园治安动态适时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及时打击和震慑各类犯罪,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的安全。

第七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治安、安全管理职责,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在消除治安、安全隐患,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表现突出者,将呈请上级领导给予表彰。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相应的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医疗费和经济赔偿;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群体事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教职工有教育子女遵守校规的义务。未成年子女在校内肇事、除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其家长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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