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2年发布的《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配置到各单位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损坏、谁包赔"的原则进行管理。
2、各教学楼、办公楼、学校宿舍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如走廊内的灭火器、应急灯、消防栓等,由各楼管员负责管理。
3、全院其他重点部位及各实验室、语音室、微机室、资料室、图书馆、伙房、餐厅、招待所等配置的灭火器和室内消防栓,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保卫处消防科要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维护全院的公共消防设施,对配发到各部位的消防器材进行登记造册,与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书。
5、因对消防器材、设施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无故喷洒的,按损失价双倍处罚,罚金由所在单位责成直接责任人交保卫处,查不出责任人的由单位承担。
6、一旦发生火灾时所使用的消防器材,其费用由造成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双倍缴纳,查不出责任人的由单位承担。
7、造成损坏、损失消防器材设施的费用,个人或单位须在事后十日内交保卫处。逾期不交的,由财务处从有关单位经费或个人工资内扣除并收取1%手续费。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消防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8、 埋压、圈占消防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需费用由当事人和单位承担。拒不执行者,交市公安局消防分局处理。
9、本办法解释权归保卫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2007年1月5日